《围堰发电期规程》通过审批
本报讯(通讯员 葛文波)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三峡建委正式批准,《三峡(围堰发电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以下简称《围堰发电期规程》),将从2003年6月15日起开始生效。长江水利委员会1989年11月编写的《葛洲坝水利枢纽运行管理规程》(报审稿)同时废止。
《围堰发电期规程》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水位至三峡建委批准三峡水库蓄水至156米水位时止。
《围堰发电期规程》是2000年8月长江委设计院编写的。2002年8月下旬报国务院三峡建委审批。国务院三峡建委多次召集交通部、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围堰发电期规程》批准后,三峡总公司根据规定成立了三峡?葛洲坝梯级枢纽调度协调小组,抓紧组织三峡梯调中心、枢纽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三峡防洪调度紧急预案、具体的发电调度规程、三峡水利枢纽水域管理禁区的管理办法、三峡?葛洲坝区间的航道水流标准、建筑物及设备专门的管理操作规程等有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是指导三峡?葛洲坝枢纽联合运行的法规性文件。它对两个枢纽独立运行及联合运行时的运用原则和运行方式制定了详细的规程,以便协调防洪、发电、航运及工程长期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关系,确保枢纽发挥最大综合效益。《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编制分《围堰发电期规程》、《初期运行期规程》和《正常运行期规程》三阶段,整个编制工作将在2008年6月全部结束。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5日